【violinlife】評論
(A)民法第四十六條「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
【csr830504】評論
所謂他律法人是相對於自律法人的概念,並不是說他律法人須受主管機關之監督而自律法人不用,主要的區別在於他律法人欠缺結構上內部對立的利害關係所產生的監督機制。以公司為例,股東對公司財產之管理及業務之經營,有相互對立的利害關係,一般社團法人社員與法人間有互相制衡、自動監督之作用。但是,在財團法人的情形,由於財團法人內部結構上,並沒有這種對立的利害關係存在,無法期待財團法人在其內部發生制衡作用,為了使財團法人財產的管理及其活動,能夠符合財團法人設立的目的,須由法院及主管機關於法律規定範圍內加以介入。http://www.is-law.com/old/Book05/Book050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