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應聲請權人之聲請,為下列何項宣告?
(A)除權宣告
(B)禁治產宣告
(C)監護宣告
(D)輔助宣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84155
統計:A(30),B(304),C(1460),D(3886),E(0)

用户評論

五色幸運草】評論

監護宣告→不能輔助宣告→能力顯有不足

米居】評論

沒什麼差別 而且應該不會再考禁治產宣告了.........吧 XD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施行前經立案之禁治產者)民法總則施行前,有民法總則第十四條所定之原因,經聲請有關機關立案者,如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宣告禁治產者,自立案之日起,視為禁治產人。 民法總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繫屬於法院之禁治產事件,其聲請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監護宣告;聲請撤銷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並均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