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君美】評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民國 95 年 09 月 29 日 修正第 14 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一般智能優異,指在記憶、理解、分析、綜合、推理、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其經鑑定後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標準:一、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9187&KeyWord=
【Sweetsmile Ts】評論
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基準 1.5 93稱智能障礙 -2
【Yichiu Yu】評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一般智能資賦優異,指在記憶、理解、分析、綜合、推理及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前項所定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一、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Josephine Li】評論
法規名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修正 )第 十五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一般智能資賦優異,指在記憶、理解、分析、綜合、推理及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