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伊踢】評論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18條之規定: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
【林佳宜】評論
why?
【Fang tzu wu】評論
第十八條(特教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置) 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第十九條(特教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之擬定) 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保持彈性,適合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求;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