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依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司法警察基於辦案,而有需要監聽嫌犯、關係人的行動電話通訊時,應按照何種程序,始符憲法第 12 條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
(A) 司法警察取得嫌犯、關係人之最近親屬同意之後,即可佈線竊聽
(B) 司法警察申請上級機關許可後,即可佈線竊聽,惟以三個月為限
(C) 司法警察須向地方法院檢察官提出聲請,經檢察官衡量案情必要性之後,核發監聽票
(D) 司法警察須向地方法院法官提出聲請,經法官衡量案情必要性之後,核發監聽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17346
統計:A(16),B(46),C(577),D(709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中央與地方的職責、法官與檢察官的職權

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 631 號為制衡偵查機關之強制處分措施,以防免不必要之侵害,並兼顧強制處分目的之達成,則經由獨立、客觀行使職權之審判機關之事前審查,乃為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必要方法。是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為犯罪偵查目的,而有監察人民秘密通訊之需要時,原則上應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方符憲法上正當程序之要求。

【用戶】石勒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絕對法官保留原則同押票

【用戶】ja80049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法官核發監聽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