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ing Yang Che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這是疑義回覆的內容:憲法上有關教育權限之分配,我國憲法中央與地方之權限,以專章規定,第107條~111條共有五條;前 4條採列舉規定;第 110條則採概括規定,理論上認為採均權制;但有爭議時則由立法院解決之。
【用戶】黃小米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參考高明(上)英國:均權制(分為地方與中央兩級制,中央教育行政機關:教育技能部。)台灣:均權制(實際運作偏向中央集權制),中央:教育部。美國:地方分權制(州集權制)。中央:教育部。德國:地方分權制(聯邦集權制)。中央:教育科學部。日本:中央集權制。中央:文部科學省。法國:中央集權制(分中央、大學區、省、鄉鎮市四級)。中央:國家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