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郁翔】評論
依據《教師法》第13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Goethe Wu】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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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Flower (10】評論
1+1+2+2=6,6年後改簽長期聘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