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柔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公法人就是國家機關中可以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機關。如:國家、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等。行政主體就是可以獨立做出行政決策,並為所做決策負責的主體。可以作為行政主體的公法人有:1.國家2.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3.行政法人(如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用戶】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 臺北市政府屬於行政機關!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行政程序法§2)● 行政主體:指在行政法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具有一定職務且得設置機關以便行使,並實現行政上任務的組織體。行政主體具有權利能力,得為行政法權利、義務歸屬主體,依公法取得權利能力,故為公法人。1、國家2、地方自治團體(1)直轄市(2)縣(市)(3)鄉(鎮、市)(4)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① 新北市烏來區 ② 桃園市復興區 ③ 台中市和平區 ④ 高雄市茂林區 ⑤ 高雄市那瑪夏區 ⑥ 高雄市桃源區3、行政法人:係指國家及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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