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斑貓】評論
1. 締約國肯認身心障礙者享有受教育之權利。為了於不受歧視及機會均等 之基礎上實現此一權利,締約國應確保於各級教育實行融合教育制度及 終身學習,朝向: (a)完整開發人之潛力、.....看完整詳解
【王庭瑩】評論
(C)所提之就業能力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7條中獨立出:第 27 條 工作與就業1.締約國承認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此包括於一個開放、融合與無障礙之勞動市場及工作環境中,身心障礙者有自由選擇與接受謀生工作機會之權利。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防護及促進工作權之實現,包括於就業期間發生障礙事實者,其中包括,透過法律:(a)禁止基於身心障礙者就各種就業形式有關之所有事項上之歧視,包括於招募、僱用與就業條件、持續就業、職涯提升及安全與衛生之工作條件方面;(b)保障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包括機會均等及同工同酬之權利,享有安全及衛生之工作環境,包括免於騷擾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