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四條教育提到締約國應確保於各級教育實行融合教育制度及終身學習,下列何者不屬於要達成的目的:
(A) 使身心障礙者能有效參與社會
(B) 發展身心障礙者之人格、才華與創造力
(C) 提升身心障礙者之就業能力
(D) 加強對人權、基本自由及人類多元性之尊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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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虎斑貓】評論

1. 締約國肯認身心障礙者享有受教育之權利。為了於不受歧視及機會均等 之基礎上實現此一權利,締約國應確保於各級教育實行融合教育制度及 終身學習,朝向: (a)完整開發人之潛力、.....看完整詳解

王庭瑩】評論

(C)所提之就業能力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7條中獨立出:第 27 條 工作與就業1.締約國承認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此包括於一個開放、融合與無障礙之勞動市場及工作環境中,身心障礙者有自由選擇與接受謀生工作機會之權利。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防護及促進工作權之實現,包括於就業期間發生障礙事實者,其中包括,透過法律:(a)禁止基於身心障礙者就各種就業形式有關之所有事項上之歧視,包括於招募、僱用與就業條件、持續就業、職涯提升及安全與衛生之工作條件方面;(b)保障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包括機會均等及同工同酬之權利,享有安全及衛生之工作環境,包括免於騷擾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