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有關繼承登記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B)聲請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十倍
(C)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六個月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
(D)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90678
統計:A(326),B(16),C(75),D(1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 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 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 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用户評論

【用戶】Ia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73條之1(未聲請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代管)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

【用戶】邱懷平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繼承登記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土地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參照)

【用戶】anja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 7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