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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第57條(判例編輯及變更)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其所持之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事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其所持之法律見解,各庭間見解不一致者,於依第一項規定編為判例之前,應舉行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以決議統一其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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