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 Ya】評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23條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1)教師、(2)家長或(3)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A) 重新評估學生須經鑑輔會(B) 應對學生重新評估,並經鑑輔會審議通過à(二十一條第一項)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依轉介、申請或推薦,蒐集相關資料,實施初步類別研判、教育需求評估及綜合研判後,完成包括教育安置建議及所需相關服務之評估報告。(D) 由教師、家長或家長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申請
【努力再努力】評論
重新評估1. 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提出2. 向學校、主管機關
【林怡芬】評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23條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前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障礙學生應檢附個別化教育(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