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甲夫乙妻育有未成年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既為丙之父母,不論何時,甲乙均為丙之法定代理人
(B)丙離去甲乙之住所,甲乙得訴請丙履行同居義務
(C)甲乙不繼續共同生活達 6 個月以上時,須依協議決定丙之親權行使,否則由法院決定之
(D)甲乙離婚後,應由甲乙繼續共同行使負擔對丙之權利義務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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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A)第 1086 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B)第 1001 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C)第 1089-1 條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D)第 1055 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