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立法機關之會議會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直轄市議會之定期會每 6 個月開會一次,每次會期扣除例假日或停會不得超過 70 日
(B)縣(市)議會之臨時會扣除例假日或停會,原則上每次不得超過 5 日,每 12 個月不得多於 6 次
(C)直轄市議會於休會期間,對於直轄市政府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 7 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 3 日內作成決議
(D)鄉(鎮、市)民代表會經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以及鄉(鎮、市)長之同意後,得召集臨 時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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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費歐娜普考上榜拚高考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地制法第34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主席召集之,議長、主席如未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副主席召集之;副議長、副主席亦不依法召集時,由過半數議員、代表互推一人召集之。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A),依下列規定:一、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七十日。二、縣(市)議會議員總額四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日;四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四十日。三、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二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二日;二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六日。前項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應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之要求,或由議長、主席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延長之會期,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十日,縣(市)議會、.....看完整詳解

【用戶】Estefania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第 34 條直轄市議會、縣(市)★★、★(★...

【用戶】學習,才有選擇權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 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

【用戶】林芸竹

【年級】大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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