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歐娜普考上榜拚高考】評論
地制法第34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主席召集之,議長、主席如未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副主席召集之;副議長、副主席亦不依法召集時,由過半數議員、代表互推一人召集之。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A),依下列規定:一、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七十日。二、縣(市)議會議員總額四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日;四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四十日。三、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二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二日;二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六日。前項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應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之要求,或由議長、主席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延長之會期,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十日,縣(市)議會、.....看完整詳解
【Estefania】評論
第 34 條直轄市議會、縣(市)★★、★(★...
【學習,才有選擇權】評論
(A) 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
【林芸竹】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34條A.B均包括例假日及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