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甲乙為夫妻。乙得知甲外遇,大吵大鬧表示欲離婚,乙先覓得友人丙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後甲終於亦同意離婚,向乙索得協議書後,甲覓得友人丁簽名。甲乙間離婚行為之法律效力為何?
(A)離婚已因甲乙合意而發生離婚效力
(B)後甲拒不登記,乙得訴請甲協同為離婚登記
(C)縱持該協議書完成離婚登記,但欠缺離婚實質意思,離婚無效
(D)未有足夠證人親見親聞雙方離婚真意,實務上認為該離婚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裁判字號:68 年台上字第 3792 號要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證人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如配偶之一方持協議離婚書向證人請求簽名時,他方尚未表示同意離婚,證人自不知他方之意思,即不能證明雙方已有離婚之協議。是證人縱已簽名,仍不能謂已備法定要件而生離婚之效力(最高法院69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二)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