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B
統計:A:2,B:2,C:0,D:0,E:0
難度:計算中
【whappy501】評論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金額,依下列規定:一、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每類之總額為新臺幣B一百萬元。二、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每項(件)價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