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評論
關於此題目各選項可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規定↓ 第14條第1項: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A)X。第23條第1項:退休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如下:一、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二、一次退休金→(B)O: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第26條第1項: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第27條第1項:依前條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D)O。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第35條第1項: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C)O,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為以書面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lain13413】評論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雇主應為第7條第1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A)錯,是不得低於百分之六,而非最高百分之六。第23條退休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如下:月退休金、一次退休金。--(B)第35條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C)第27條依前條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D)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