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li_hsuan0131】評論
解釋字號釋字第 325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2年7月23日解釋爭點81年憲法增修後,監院仍為國會?仍專有調查權?立院文件調閱權要件?解釋文 本院釋字第七十六號解釋認監察院與其他中央民意機構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規定施行後,監察院已非中央民意機構,其地位及職權亦有所變更,上開解釋自不再適用於監察院。惟憲法之五院體制並未改變,原屬於監察院職權中之彈劾、糾舉、糾正權及為行使此等職權,依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具有之調查調查權,憲法增修條文亦未修改,此項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資料來源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25
【唐唐】評論
43.有關監察院之調查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調查權係屬於民主國家的國會職權之一,因此修憲改變監察院之定位後,監察院不再享有調查權(B)監察院之調查權並未因修憲而有所變動,因此調查權可及全體公務人員(C)修憲後監察院已不再享有調查權,但是可享有「文件調閱權」(D)監察院仍掌有調查權,但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保障者,調查權之行使受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