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龍共君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D)刑訴455-2條: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通常審判/簡式審判)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用戶】Vita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159-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傳聞法則-不可以當作證據的意思,但寫得很文言文)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不是在法庭上作證講的都不算數!!但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適用傳聞證據)(B)仍應適用傳聞法則-------159但書有說簡式審判不適用,表示他可以把傳聞~被告以外之人講的,當做證據來使用
【用戶】能把握的只有現在!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A)被告自白犯罪未必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正確。最輕三年以下才可以(B)仍應適用傳聞法則 --錯誤。不用適用,可使用傳聞證據(C)外患罪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正確。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不適用(D)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中,檢察官仍得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正確。§4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