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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6 條各機關組織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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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依其業務性質,就其適用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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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6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
【琪112地特三等人事行政必】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112 年 02 月 15 日修正)第 6 條第3項各機關組織除以法律定其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者外,應依其業務性質就其適用之職務列等表選置職稱,並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職務,訂定編制表,函送考試院核備。但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或情形特殊,得合併所屬同層級類別相同機關,報經考試院同意,訂定共用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