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下列有關《憲法》第 18 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考績免職權適合由行政機關行使並為第一次決定
(B)免職權之性質屬行政權,且為行政機關人事權之固有核心權限
(C)《憲法》第 77 條所定「公務員之懲戒」,解釋上應不包括行政懲處
(D)行政機關作成考績丁等免職處分,牴觸《憲法》「懲戒一元化」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D

統計:A:23,B:17,C:69,D:227,E:0

難度:簡單

用户評論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X(D)行政機關作成考績丁等免職處分,X牴觸X憲法「懲戒一元化」原則→行政懲處權,與憲法第77條規定蘊含「懲戒一元化」原則沒有牴觸不論是依制憲意旨或修憲規定,均無從認定憲法第77條規定蘊含「懲戒一元化」原則,且不容許行政機關行使具有免職效果的行政懲處權,行政機關就所屬公務員有予以考績丁等免職的行政懲處權,這與憲法第77條規定沒有牴觸。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 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下列有關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考績免職權適合由行政機關行使並為第一次決定(B)免職權之性質屬行政權,且為行政機關人事權之固有核心權限(C)憲法第 77條所定「公務員之懲戒」,解釋上應不包括行政懲處【由行政機關行使免職權,符合憲法權力分立原則】1. 免職權之性質屬行政權,且為行政機關人事權之固有核心權限2. 考績免職權適合由行政機關行使並為第一次決定3. 完全剝奪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員之免職權,並由司法權取而代之,已逾越權力制衡之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