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就業服務法 第 69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一、(D)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四十五條規定。二、(A)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三、(C)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第 40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四、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六、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八、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第 45 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