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A)(D)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5條第 6 項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B)勞動基準法 第 39 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C)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勞工請假規則 第 7 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lain13413】評論
(A)勞動基準法 第50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