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勞動檢查法 第 33 條(A)勞工向工會申訴之案件,由工會依申訴內容查證後,提出書面改善建議送事業單位,並副知申訴人及勞動檢查機構。(B)事業單位拒絕前項之改善建議時,工會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實施檢查。事業單位不得對勞工申訴人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勞工之處分。勞動檢查機構受理勞工申訴必須保持秘密,不得洩漏勞工申訴人身分。(C)發文字號: 勞職授字第 1100201162 號函要旨:勞動檢查法所定告知工會陪同檢查人員身分範圍,除為受檢事業單位所僱勞工外,尚包含由企業工會所聘僱承辦該工會會務工作人員(D)第 15 條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左列行為:一、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