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臭小子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A)地方自治團體之違法行政處分,得由自治監督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 止或停止其執行ex.秀林鄉公所做出違法的行政處分花蓮縣政府有權予以撤銷變更廢止(B)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 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監督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ex.秀林鄉公所對流浪狗不作為,妨礙到人民重大安危,花蓮縣整府得命鄉公所期限內為之,或是情急之下,逕行.....看完整詳解
【用戶】111 普考上榜有我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76 第二項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前項(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處理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 "。(申訴對象當然是前項所提之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
【用戶】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當中, 行政處分 違法 用 "撤銷" , 合法用 "廢止" 行政程序法不適用 1.各級民意機關 2. 司法機關 3.監察機關. 沒有排除地方自治團體...但 地制法第75條 當中 卻說 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 違法, 由行政院 撤銷 變更 廢止 或停止執行...................為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