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有關行政罰之行為數認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連續託播藥物廣告之處罰,按廣告播放次數作為行為數認定標準
(B)填具一張進口報單同時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應分別處罰
(C)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持續違規停車予多次處罰,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D)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而被處行為罰,僅須其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即應受處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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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臭小子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10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藥事法第 65 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違反此規定者,應依同法第 91 條規定裁罰。因此,藥事法第 65 條係課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之行政法上不作為義務。又同法第 24 條規定:「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而「廣告」乃集合性概念,一次或多次利用傳播方法為宣傳,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均屬之。非藥商多次重複地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重點在於判決中對於事實的認定,廣告是一個集合性的概念,並不適指藥商多次行為。因為此.....看完整詳解

【用戶】InIRO Bear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B) 填具一張進口報單同時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應分別處罰可是釋754的解釋文倒數第2段是這樣寫綜上,系爭決議有關:「……進口人填具進口報單時,需分別填載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相關事項,向海關遞交,始完成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之申報,故實質上為3個申報行為,而非一行為。如未據實申報,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合於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暨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者,應併合處罰,不生一行為不二罰之問題」部分,與法治國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本院釋字第604號解釋參照),並無牴觸。B的選項是不是也有問題啊?

【用戶】GUO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 對連續託播藥物廣告之處罰,按廣告播放次數作為行為數認定標準 應併合處罰

【用戶】ミヤザワ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回10樓 InIRO Bear 理由書的部分:納稅義務人未據實申報,違反各該稅法上之義務,如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或營業稅,分別合致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之處罰規定,各按所漏稅額處罰,3個漏稅行為構成要件迥異,且各有稅法專門規範及處罰目的,分屬不同領域,保護法益亦不同,本得分別處罰。至於為簡化稽徵程序及節省稽徵成本,除進口稅本由海關徵收(關稅法第4條參照)外,進口貨物之貨物稅及營業稅亦由海關代徵,且由納稅義務人填具一張申報單,於不同欄位申報3種稅捐,仍無礙其為3個申報行為之本質,其不實申報之行為自亦應屬數行為。雖然這題B寫"應"我也是有點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