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i0912xxx(110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2: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二、罰鍰及怠金。三、代履行費用。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用戶】Jamie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補充考題行政執行法所稱之行政執行,原則上不包括下列何者? C(A)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 (B)即時強制 (C)都市更新 (D)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義務人依法令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卻無故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後,下列何種執行方 法,不得為之? (A)若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B)義務人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C)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法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顯有逃匿之 虞,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D)行政執行處得通知義務人自動清繳應納金額 答案B行政執行法第17條義務人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