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依行政執行法所為之拘提、管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拘提由行政執行官逕行裁定
(B)行政執行分署不服法院關於拘提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C)管收期限最長不得逾 2 個月
(D)義務人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因管收期滿而免除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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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17條 : 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A)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      &.....看完整詳解

【用戶】薰衣草紫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請問,行政執行處為什麼會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如果是義務人不服,我可以體會,但行政執行處為什麼會不服?

【用戶】有朝,游成上榜的形狀(11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回樓上 薰衣草紫 :法條中 → 「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 」----------紅字係指【法院作出不予拘提、不予管收之裁定】時,行政執行處,對該裁定產生不服義務人的部分,才是【法院作出拘提、管收裁定】時,義    務    人,對該裁定產生不服希望有幫助到您 ^ ^

【用戶】薰衣草紫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謝謝!秒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