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評論
行政執行法17條 : 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A)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 &.....看完整詳解
【薰衣草紫】評論
請問,行政執行處為什麼會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如果是義務人不服,我可以體會,但行政執行處為什麼會不服?
【有朝,游成上榜的形狀(11】評論
回樓上 薰衣草紫 :法條中 → 「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 」----------紅字係指【法院作出不予拘提、不予管收之裁定】時,行政執行處,對該裁定產生不服義務人的部分,才是【法院作出拘提、管收裁定】時,義 務 人,對該裁定產生不服希望有幫助到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