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有關授益處分與負擔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仍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B)即便是合法的負擔處分,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廢止
(C)違法行政處分,應一律撤銷以維依法行政
(D)授與利益之處分,倘受益人未履行負擔時,無信賴保護之適用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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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noname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A)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仍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B)即便是合法的負擔處分,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廢止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C)違法行政處分,應一律撤銷以維依法行政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1項:違...

【用戶】syu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補充第 126 條

【用戶】popo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A)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仍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不管授益或違法之處分,都仍有信賴     保護原則(B)即便是合法的負擔處分,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廢止行政程序法第122.123條:第 122 條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第 123 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