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杜】評論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第24條第2項及第30條第1項之規定,對化粧品廣告採取事前審查制,乃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原則上應推定為違憲,除非通過比例原則的審查及賦予人民即時司法救濟之機會。
【zoe】評論
744號是否變更了414號?釋字414號認定藥品廣告應先經核准之規定合憲,但744號解釋認為就化粧品廣告採取事前審查制,違憲。在同樣屬於「商業性言論」、「事前審查」的兩號解釋,744號解釋是否變更了414號?以下是擷取自各大法官意見書中的看法。許宗力從本號解釋將用字嚴格限縮至「化粧品廣告」所涉之事前審查,可見是秉一次一案原則,極為小心地不使本號解釋效力溢散,乃以為本號解釋涉及的既然是化粧品而非藥物廣告的事前審查,應能避免造成變更釋字第414號解釋的印象與後果。然事實上究竟有無變更釋字第414號解釋?本席認為答案至少是有部分肯定的。黃昭元本號解釋對於同屬商業言論的化粧品廣告,則重視系爭規定之管制方式屬於事前審查,因此採...
【林宗佑】評論
藥品會吃死人所以要事先化粧品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