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甲、乙、丙、丁公同共有 A 地,甲為避免繳稅之困擾,希望拋棄其對於 A 地公同共有之權利,甲於下列何種情形,始消滅其公同共有之權利?
(A)甲通知乙、丙、丁拋棄之意思表示時
(B)甲陳報法院為拋棄之意思表示時
(C)甲依法到地政事務所完成登記時
(D)甲依法到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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하하하하】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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