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下列關於終止收養之敘述,何者正確?
(A)夫妻共同收養子女後離婚者,夫妻之一方得於離婚後 2 年內,得逕向戶政機關申請單獨終止收 養登記
(B)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須向社會福利機關與法院辦理登記,始與本生父母間產生血親關係
(C)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請求他方給與相當之金額,但其請求顯失公平者,得減 輕或免除之
(D)養子女有明顯浪費財產致侵吞養父母退休金之不當情事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宣告終止收養 關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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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A)第 1080 條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三、夫妻離婚。(B)第 1083 條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C)第 1082 條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請求他方給與相當之金額。但其請求顯失公平者,得減輕或免除之。(D)第 1081 條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