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公務人員於任★★...
【whappy501】評論
甲遭撤銷任用處分後,關於處分前擔任...
【SnaCI】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五項,若用推的當公務人員做過的事情因為你被撤銷就算合法也全部不算的話,那會有很多民眾都要重來,會十足擾民,所以要仍生效力(個案認定要認超多件,成本很高)。前項人員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雙重國籍)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