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士捷】評論
第7條 校長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功: (一)從事教育文化工作,有特殊優良表現,為國爭光。 (二)研訂重要計畫或實驗方案,實施後對教育文化確有重大貢獻。 (三)執行重要政策或法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四)對教育重大困難問題,及時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方案,圓滿解決。 (五)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六)在惡劣環境下克盡職責,圓滿達成任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過: (一)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
【CHEN JAY】評論
考教師為什麼要讀這個?==
【黃 泰益】評論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記大功的標準? (D)鼓勵捐資興學,成績優良
【陳冠廷小孬孬】評論
搶救重大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