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龜】評論
民訴法第 469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民訴法第 477-1 條除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外,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原判決。
【貼貼樂 ( ̄︶ ̄)↗】評論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73年台上字第1903號
【snoopy75smb】評論
(B)應該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52條廢棄原判決將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非發回原第一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