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atawalucky7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徵時點為何?答:(1) 產製高額消費貨物,於出廠時課徵。(2) 進口高額消費貨物,於進口時課徵。(3) 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高額消費貨物,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4) 免稅高額消費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5) 銷售50 萬元以上入會權利,於銷售時課徵。
【用戶】築夢踏實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第二條(特種貨物之項目及勞務)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三、遊艇:每艘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第四條(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一、產製特種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第十六條(繳納稅額並履行申報義務)產製廠商當月出廠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