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se66166】評論
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申請。其立法理由為:稅捐規定,有一定徵收期間,逾期未徵起者,停止徵收。至納稅義務人如有因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原因而溢繳之稅款,亦應准予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回。准此,原則上稅捐之溢繳,係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五年內由納稅義務人提出事證申請退還。故本法文旨在規範納稅人發現稅捐溢繳應主動申請,且有五年之時效限制。
【小愛】評論
繳納之日起
【micky】評論
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