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下列對於保險受益人的指定與權益的敘述,何者是錯誤的?
(A) 失能保險金或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B) 被保險人身故前尚未申領之醫療保險金,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約定,以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C)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意圖殺害被保險人,但殺人未遂而致被保險人失能者,保險公司不須給付失能保險金
(D)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vicky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C)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意圖殺害被保險人,但殺人未遂而致被保險人失能者, 保險公司不須給付失能保險金→保險公司仍需給付。●企圖殺害,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①人壽保險的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②要保人或受益人意圖殺害被保險人,但殺人未遂而致被保險人失能者:  ⑴保險公司還是須給付失能保險金給被保險人  ⑵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但是被保險人在本案例屬於無辜的受害者,自當由被保險人受領保險金,至少撫慰無端受害的心情③被保險人致成死亡:  ⑴加害的受益人,受益權已被剝奪    ➊所以應該由同順位其他受益人分配全部保險金    ➋同順位沒有其他受益人,則由次順位受益人分配全部保險金    ➌如已經沒有任何其他受益人可繼受受益權,則歸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依法定繼承人及應繼分的比例分配保險金  ⑵如加害者為要保人,保險公司無須給付壽險身故保險金=全部的受益人都拿不到保險金(人壽保險除外責任: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案例》甲以自己為要保人,配偶乙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300萬元,指定第一順位身故受益人為子女丙、丁、戊,分配比率各⅓,第二順位身故受益人為甲及乙父己,分配比率各½。投保滿2年後甲始發現戊為乙外遇所生而非其親生子,甲盛怒之下持刀殺被保險人乙於死。保險公司主張:無須給付身故保險金僅需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用戶】vicky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C)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意圖殺害被保險人,但殺人未遂而致被保險人失能者, 保險公司不須給付失能保險金→保險公司仍需給付。●企圖殺害,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①人壽保險的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②要保人或受益人意圖殺害被保險人,但殺人未遂而致被保險人失能者:  ⑴保險公司還是須給付失能保險金給被保險人  ⑵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但是被保險人在本案例屬於無辜的受害者,自當由被保險人受領保險金,至少撫慰無端受害的心情③被保險人致成死亡:  ⑴加害的受益人,受益權已被剝奪    ➊所以應該由同順位其他受益人分配全部保險金    ➋同順位沒有其他受益人,則由次順位受益人分配全部保險金    ➌如已經沒有任何其他受益人可繼受受益權,則歸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依法定繼承人及應繼分的比例分配保險金  ⑵如加害者為要保人,保險公司無須給付壽險身故保險金=全部的受益人都拿不到保險金(人壽保險除外責任: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案例》甲以自己為要保人,配偶乙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300萬元,指定第一順位身故受益人為子女丙、丁、戊,分配比率各⅓,第二順位身故受益人為甲及乙父己,分配比率各½。投保滿2年後甲始發現戊為乙外遇所生而非其親生子,甲盛怒之下持刀殺被保險人乙於死。保險公司主張:無須給付身故保險金僅需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