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甲於103年將A地設定抵押權予乙,後於104年無償提供A地給其子丙建築B屋做為新婚之用。因甲遲未能償還乙之借貸,乙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A地,惟因A地上有B屋,導致拍賣過程乏人問津。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乙得向法院聲請除去甲、丙間之使用借貸關係後,向法院聲請併付拍賣B屋
(B) B屋併付拍賣所得之價金,乙無優先清償之權利
(C)乙之抵押權不及於B屋,不得聲請併付拍賣B屋
(D)甲於A地設定抵押權後,仍得於A地設定地上權或成立租賃關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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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我起來我還能學】評論

第866 條 (地上權或其他物權之設定)I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II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III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阿姨我不想努力了】評論

第866 條 (地上權或其他物權之設定)I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II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III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