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u Lin】評論
第三十八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Yoshiki Lin】評論
公立===3%私立===1%
【陳朱儀】評論
員工3%停車位2%
【踢公杯啊!!!!】評論
公立員工3%私立員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