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ta Lin】評論
審議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米開朗基羅】評論
兼與不兼一分為二
【小教視藝】評論
【Rafael2018已上榜】評論
Ruwen Hou 高三下 (2011/06/25 20:47):...
【:-)】評論
第九條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
【冰砌鵝starlin】評論
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教評會二分之一申評會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