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為確保員警執勤安全並律定員警執勤使用警銬加銬腳部之施用基準,內政部警政署於「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中,增訂警銬施用對象為何種刑期時,除銬手外,並得加銬腳踝?①死刑②無期徒刑③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④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①②③④
(D) ①②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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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Ming Liu】評論

依警政署111.02.08最新修正「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第五條:警察人員使用警銬,除有特殊情形需於腳踝上銬外,應以銬手為原則。其有事實足認有脫逃、被劫持或對他人施強暴脅迫等情形之虞時,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除銬手外,並得加銬腳踝。提供資料:file:///C:/Users/cv269/Downloads/AnyConv.com__%E8%AD%A6%E5%AF%9F%E4%BA%BA%E5%93%A1%E4%BD%BF%E7%94%A8%E8%AD%A6%E9%8A%AC%E8%A6%8F%E7%AF%84(111.02.08).html

gogoro】評論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行政院、司法院民國110年12月30日院臺法字第1100191335A號、院台廳刑一字第1100036019號令訂定「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5條使用戒具,以手銬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合併使用腳鐐、聯鎖、束繩或其他經法務部核定之戒具:一、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拒捕或他人助其拒捕。三、有被劫持之虞。四、有脫逃或他人助其脫逃、自殘、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五、為避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抗拒、攻擊或毀損物品,並確保執行職務人員、在場相關人員或第三人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