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下列各罪中,何者係屬純正身分犯?
(A)刑法第125 條之濫權追訴處罰罪
(B)刑法第131條之圖利罪
(C)刑法第136 條之聚眾妨害公務罪
(D)刑法第 163 條之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E)刑法第170 條之加重誣告罪

參考答案

答案:A,B,D
難度:適中0.489451
統計:A(215),B(167),C(46),D(112),E(35)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不純正不作為犯的保證人地位

用户評論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AB均為純正身分犯。瀆職罪(章)僅具特定身分之人(公務員)才能成立,換成一般人則無法成立。又,120~133為真正瀆職罪;134為不真正瀆職罪,公務員藉職務之便以故意犯瀆職罪章外之罪就加重刑責(罪責加重之不純正身分)。C 任何群眾均可能成立135妨害公務,一旦係有首謀等計畫性群眾團體違反則提升為136(構成要件加重),屬不純正身分犯。D 有爭議。淺見以為,任何人都能成立162縱放便利脫逃罪,但公務員違反則提升為163(罪責加重),為不純正身分犯。另外,亦屬134公務員之不純正瀆職罪之一,但因已有此條為特別規定,故不再依134二度加重,僅影響共犯之討論。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B,修改為A,B,D

alesund】評論

個人傾向163為不純正身分犯 

林宗佑】評論

所以有人知道這題的出處是哪一個考試嗎我也認為是不純正身分犯畢竟縱然不是公務員也能成立162條163只是因為做成的人是公務員  所以加重而已有神人知道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