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昱誠】評論
第 123 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xxxOlivia】評論
老是搞混 "對公益有重大危害"的違法VA撤銷 跟 合法VA廢止
【王維】評論
幫樓上做延伸補充
【Onion Guo】評論
A. 條件成就時自動失效, 不須透過解除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