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dia168888】評論
第 771 條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三、自行中止占有。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
【Pauline】評論
(A)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 ----- §771第3款(B)占有人由自主占有變為他主占有 ----- §771第1款 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自主占有:占有人以所有之意思而為占有。他主占有:占有人非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EX.承租人、借用人、地上權人、農育權人...等。 (C)占有人由善意占有變為惡意占有(D)占有被侵奪而不能回復----- §771第4款 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