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鍋】評論
聽障---裸耳(未矯正)視障---優眼(經矯正)
【楊臻】評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修正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飁草】評論
視力才是看矯正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