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ngellai Lai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13條 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結婚雙方當事人與二人以上親見公開儀式之證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者,得免提結婚證明文件。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初設戶籍登記。 十、遷徙登記:單獨立戶者。 十一、分(合)戶登記。 十二、出生地登記。 十三、變更、撤銷或廢止登記。 十四、非過錄錯誤之更正登記。 十五、依其他法律所為之登記。
【用戶】今年必上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這是超級大機車的題目,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的「並無例外」(A)結婚登記,有但書。(B)分戶登記,無但書。(C)更正登記,必須是「非過錄錯誤」➡️是但書。(D)住址變更登記(法條內無此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