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世事兩茫茫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A)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17 條公務員不得餽贈長官財物或於所辦事件收受任何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C)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15 條 不得兼職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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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 關於收受餽贈之禁止事項,僅限於關於其本身職務之範圍內=>有利害關係者皆應納入考慮如:【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裡規定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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