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 Huang】評論
加給分為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
【Judy Chen】評論
教師法(A)第19條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 (年功薪)n、加給及獎金三種。(B)第19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本薪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本薪以級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 (C)第19條 加給分為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D)第20條 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