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教育部曾於民國 109 年 11 月核釋《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
具體情形,下列何者「並非」此一核釋令中所列舉的明文內容?

(A)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

(B)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

(C)行為違反法規,經查證屬實。

(D)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

參考答案

答案:C

統計:A:270,B:525,C:896,D:294,E:0

難度: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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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教學...

米漿】評論

C 在教師法中有三種情形:

YA!112以榜首之姿上岸】評論

四、有關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情事認定參考基準,臚列如下:(一)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者。(A)(二)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者。(三)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四)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五)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者。(六)親師溝通不良,可歸責於教師,情節嚴重者。(B)(七)班級經營欠佳,情節嚴重者。(D)(八)於教學、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採取消極之不作為,致使教學無效、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者。(九)在外補習、不當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者。(十)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利益者。(十一)有其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者。

詠綺 (邀請碼177961】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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